详细内容
適合委托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財產(chǎn)損失鑒定的十一種情況
一)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財產(chǎn)損失價值認定的有異議的;
(二)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中相關條款規(guī)定,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不適用調解或終止調解的,當事人需要進行行政保全、司法起訴的事故中:1、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;
2、在調解期間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;
3、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;
4、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。
(三)交通肇事情況復雜,責任一時難以認定需要證據(jù)保全的事故;
(四)有人員傷亡并且有較大財產(chǎn)損失的事故;
(五)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;
(六)主要責任或者全責的一方?jīng)]有保險或額度明顯不足的事故;
(七)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因理賠價格產(chǎn)生糾紛的事故;
(八)有酒后駕駛、肇事逃逸、吸毒后駕駛等嚴重違法情節(jié)造成財產(chǎn)損失的事故;
(九)造成重大損失,應當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事故;
(十)司法機關在審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過程中,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當事人補充有關車輛財產(chǎn)損失價格證據(jù)的;
(第十一條)適合委托鑒定的其他情況。
如: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、新車的貶值損失等等。
上一篇交通事故車輛痕跡鑒定
下一篇北京法院:威脅鑒定人員被重罰